9月法规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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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附一图读懂)
2025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2025)。《生产规范》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框架修订,代替《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对原标准中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保健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验证和检验要求等多项内容进行修订,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产品召回及追溯管理要求及不同类别保健食品作业区划分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S35DLQRJWGVku7ZJFqMz6Q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年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文件明确除2021年发布的《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可用辅料名单外,辅酶Q10粉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果蔬粉(应明确所用果蔬的具体品种)、麦芽糊精;辅酶Q10口服液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果糖、聚甘油脂肪酸酯、辛,癸酸甘油酯、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白砂糖。除2021年发布的《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可用辅料名单外,褪黑素口服液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木糖醇、柠檬酸、山梨酸钾、蔗糖、苯甲酸钠。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a2ad05e377854a128cd5fe258e3c343a.html
目录
一、国内政策法规
二、食品标准
三、国外政策法规
一、国内政策法规
【通用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要求运输经营者取得准运证,配备专用容器、人员及管理制度,并规范发货方、收货方及承运方的查验、核验和运输容器使用清洗要求;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注册监管范围,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同等管理要求;新增违法处罚条款,对未取得准运证、伪造运输记录或清洗凭证、未履行查验义务等行为设定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4.html
【市场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三批)
2025年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三批)。解答明确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对于不符合现行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均应增订或修订相应指标。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拟变更指标的,建议完成“双无”换证后,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涉及增订、修订理化、微生物、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的,只需提交相应增修订指标的卫生学或稳定性试验报告,无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指标的试验报告。由于法规标准更新,需对产品配方中的辅料进行再确认,应当调整辅料的,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8.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感官要求一般应包括产品的外观(色泽、状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滋味、气味、状态等项目。其中色泽项应有明确描述,允许对色泽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尽量不要跨色系。滋味、气味项应有明确描述。对于状态项,如产品属于药典收载剂型,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版)描述其状态。
https://www.cfe-samr.org.cn/zyyw/bjsp/gxwtjd_265/202509/t20250902_6077.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四批)
2025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四批)。《解答》明确对于按照换证程序准予注册的产品,保健食品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应当自准予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辅料、用量、原辅料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注册人可在调整技术要求后,转为备案管理;原料用量或者原料种类个数等超出现行规定的“双无”产品,在提供产品安全性理论依据、文献依据时,应当参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等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检索、筛选和分析,检索范围应当全面合理,筛选标准应当科学可行;对于成分分析,应当包括原料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并出具相应的分析报告。
https://www.cfe-samr.org.cn/zyyw/bjsp/gxwtjd_265/202509/t20250911_6084.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解答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部分注册人注销变为单方持有的,该如何办理?
2025年9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解答“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部分注册人注销变为单方持有的,该如何办理”。多方(含双方)注册人中部分注册人注销前,已签署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告的,存续注册人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提交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资料,同时还应提交“对注册证书权属均无异议的声明、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告文本、存续注册人对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以及相关情况说明”。多方(含双方)注册人中部分注册人注销前,未签署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告的,存续注册人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提交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资料,同时还应提交“对注册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无争议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https://www.cfe-samr.org.cn/wtjd/bjsp/gxwtjd/202509/t20250928_6095.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意见的公告
2025年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8日。《公告》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协助做好召回工作,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3f6a251f6ca7490a95764d6d9454414c.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征求《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及食品安全检查定义、职责分工、管理机构等;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来源组成、基本条件、分级分类管理和资格标准等,包括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分类分级、分级标准4条具体内容;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考核的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考前培训、考核内容和方式、报考要求、证书颁发、日常培训、延续与注销、证书变更8条具体内容;明确了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纪律以及延续与注销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等要求,包括使用部门、取得执法证、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职责、结果使用、工作纪律8条具体内容等。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668157b74c85476ab8e2145b10113fe2.html
【生产经营】
两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附一图读懂)
2025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2025)。《生产规范》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框架修订,代替《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对原标准中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保健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验证和检验要求等多项内容进行修订,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产品召回及追溯管理要求及不同类别保健食品作业区划分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S35DLQRJWGVku7ZJFqMz6Q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年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文件明确除2021年发布的《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可用辅料名单外,辅酶Q10粉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果蔬粉(应明确所用果蔬的具体品种)、麦芽糊精;辅酶Q10口服液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果糖、聚甘油脂肪酸酯、辛,癸酸甘油酯、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白砂糖。除2021年发布的《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可用辅料名单外,褪黑素口服液可用其他辅料包括木糖醇、柠檬酸、山梨酸钾、蔗糖、苯甲酸钠。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a2ad05e377854a128cd5fe258e3c343a.html
市场监管总局就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相关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适用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就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相关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配液态乳对于微生物和稳定性控制需更加严格,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三方面明确了注册要求:一是对生乳中嗜冷菌、耐热芽孢菌等原辅料微生物风险控制提出要求;二是对产品研发中稳定性保持提出要求,要求制定产品体系稳定的内控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等;三是对生产工艺验证、产品检验以及灭菌效果验证等提出具体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货架期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稳定性研究的基本原则、试验样品和项目、试验方法、报告内容和稳定性重点试验项目,指导企业开展货架期产品稳定性研究。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5/art_ecdd92f8f2204e05a2ad19d6798eec79.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解读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科学评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生产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行业规模、消费群体特征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主要包括: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责任约谈、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监管手段获取的企业生产条件、过程控制、制度执行等管理状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动态、监管记录、关联关系、社会评价等信用状况;明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为A级(低风险)、B级(较低风险)、C级(中等风险)、D级(高风险)四个等级,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https://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4778924.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9月25日)
2025年9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办法》通过明确召回范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应当实施召回的范畴;规定了生产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活动,排查风险隐患;按照“严重健康损害、一般健康损害和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区别,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食品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03c3f01434b148c2b20d111c4550ccbc.html
【标签标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合同等方式注明。鼓励食品生产者通过使用数字标签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同一预包装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进行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若需要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实际功能进行标示。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的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7/202509/bc824a504ec34c27883da73f14c20d44.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果企业自愿标示营养标签,则应按照本标准实施。糖是指单糖和双糖之和,本标准从食品组成和糖的主要来源上看,明确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仅限定为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当产品中的糖来源仅为乳糖时,可合并标示为“糖(乳糖)”。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强制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同样豁免标示该提示语。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铁、锌等营养成分,以及标准中表1列出的其他成分。营养标签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7/202509/470fa4ff5de14dd38619223cce9da4e7.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9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数字标签是将预包装食品实体标签通过数字化技术或手段展示的相关信息,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规定,广告、营销等其他信息不属于数字标签。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避免重叠、堆积,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数字标签展示内容不得篡改,当对数字标签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新时,应记录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者信息等要素,确保信息修改过程可追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的配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地信息、食用方法、产品追溯、食品安全与营养等信息,受实体标签版面限制,可以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当与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将生产地址简化标注为县级行政区名称,并在生产者名称后标示。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2509/07b01e0a2fff482789cbb8c400c649a2.shtml
一图读懂:https://mp.weixin.qq.com/s/eIkBDMhkm2b47b5SHnTTyw
二、食品标准
【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2部分:常量元素》征求意见
2025年9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征求《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2部分:常量元素》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本部分规定了健康人群常量元素钙、磷、钾、钠、镁、氯的膳食参考摄入量,适用于中国居民中健康人群或个体的膳食常量元素摄入状况评价和指导。
https://wsbz.nhc.gov.cn/wsbzw/article/11/2025/9/409002819973ea7401997adb18670034.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4部分:脂溶性维生素》征求意见
2025年9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征求《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4部分:脂溶性维生素》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本部分规定了中国居民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的膳食参考摄入量,适用于中国居民健康人群或个体膳食脂溶性维生素(A、D、E、K)摄入状况评价和指导;调整了中国居民膳食脂溶性维生素参考摄入量年龄分组,调整了中国居民膳食脂溶性维生素参考摄入量部分数值等。
https://wsbz.nhc.gov.cn/wsbzw/article/11/2025/9/409002819973ea7401997ad97fc70030.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5部分:水溶性维生素》征求意见
2025年9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征求《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5部分:水溶性维生素》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本部分规定了中国居民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叶酸、烟酸、胆碱、生物素和维生素C的膳食参考摄入量,适用于中国居民健康人群或个体的膳食水溶性维生素摄入状况评价和指导;调整了中国居民膳食水溶性维生素参考摄入量部分数值,调整了孕妇、乳母中国居民膳食水溶性维生素参考摄入量表达方式等。
https://wsbz.nhc.gov.cn/wsbzw/article/11/2025/9/409002819973ea7401997ada63030032.html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关于《保健食品用原料 芦荟提取物》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年9月8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保健食品用原料 芦荟提取物》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本文件规定了保健食品用原料芦荟提取物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贮存要求,适用于以保健食品用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Miller)的全叶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后得到的粉状芦荟提取物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https://www.cnhfa.org.cn/index/xhdt/show/id/10039
【标准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2025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项通用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2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等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血红素铁》等6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理化检验 总则》等12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生乳》《灭菌乳》等2项修改单。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2509/5dc5e1e2b26d4d27a7913b9e71bbe931.shtml
三、国外政策法规
加拿大修改营养成分声称中“不含糖”的声称要求
2025年9月2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M-ANC-25-01号文件,修改营养成分声称中“不含糖”的声称要求。修订不含糖的声称条件为:(a)每参考份量和规定份量的食品中的糖含量少于 0.5 g;(b)除口香糖外,符合第2项第2列针对第1栏中“低能量”声称条件的食品可以声称"sugar-free", "free of sugar", "no sugar", "0 sugar", "zero sugar", "without sugar", "contains no sugar", "sugarless", "0 g sugar", "zero g sugar","0 gram sugar" 或 "zero gram sugar"。
日本发布《日本版包装正面营养标示指南草案》
2025年9月22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日本版包装正面营养标示指南草案》,并就此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截至2025年10月21日。《指南》的内容包括:(1)该指南文件的背景、目的;(2)规定了食品包装正面营养标示的定义;(3)适用范围:规定该指南的适用范围为预包装的普通加工食品,不包括特别用途食品中的病人用食品、婴幼儿用调制乳以及酒类;(4)标示样式:由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食盐当量的文字及各营养素含量的数字、以及每日推荐摄入量百分比组成,框外上方标示文字“每餐份(每袋)”,下方标示文字“%是就每日推荐摄入量而言的占比”;(5)标示单位:以该食品的每餐份的量为单位进行标示;(6)标示值:和包装背面的营养成分值一致,但对于销售时和食用时营养成分量有所差异的食品而言(如茶叶、咖啡、浓缩饮料等),最好能在正面标示中以食用时的状态进行营养标示;(7)各营养素在营养素标示基准值的占比:以《日本人的饮食摄入基准(2025年版)》中18岁以上的成人的营养素每日推荐摄入量为基准进行标示;(8)标示位置、字符尺寸、颜色:以8磅以上的纯色字符标示于消费者方便找到的包装正面处;(9)其他。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etail?CLASSNAME=PCMMSTDETAIL&id=235080084&Mode=0
美国对维生素 D3使用范围进行修订
2025年9月4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2025-16946号文件,对维生素 D3使用范围进行修订,该法规规定在《美国联邦法规》 (CFR) 第21章131.200 酸奶、130.10 低脂酸奶以及用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和嗜热链球菌发酵的其他培养乳制品中的含量不超过每100克178国际单位(IU)。法规生效日期为2025年9月4日。
四、保健品批件决定书收集汇总
2025年9月发布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3次,涉及产品共334个,具体信息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