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法规月报
本月热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指南》根据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册实践等情况,基于科学共识和不重复提交已有材料为原则,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导优化内容:产品配方设计材料、生产工艺材料、产品研发中稳定性材料、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要求、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情形。若申请人已有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批准注册、且生产工艺基本一致的,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5/art_14aabaf6cf774eeba2389aa0984286b6.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142d79c3d24d42b4a2334520b6093864.html
《保健食品原料保健功能声称科学证据 评价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发布
该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的科学依据,科学证据评价基本原则、文献收集方法、评价程序以及证据强度、推荐建议等内容,明确非人群研究文献不能作为证据评价,应使用高质量人群研究文献证据评价,推动保健功能声称评价科学证据强度(ABCD)等级化。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88c957c0074541ad86395a2b8462e490.html
目录
一、国内政策法规
二、食品标准
三、国外政策法规
一、国内政策法规
【通用基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4〕452号)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和规范性,提升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降低贫血率、生长迟缓率,减少超重肥胖的发生,努力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相关目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
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d5e144b3326c4e1ba5cc7fbedbb04b09
《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指南(试行)》文件解读
http://www.nhc.gov.cn/fys/s3586/202502/93ff2de958814b03900be432a661e52b.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4〕46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为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提高科学性和可及性,我委组织编写了《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南(试行)》。
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78d3064d37164f56aa5d8b7e77e026f4
《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南(试行)》文件解读
http://www.nhc.gov.cn/fys/s3586/202502/fbbdbc9687234fb989905628f98914e9.shtml
【三新食品】
关于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 第1号)
2025年2月1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甜叶菊多酚等5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8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聚异丁烯等7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http://www.nhc.gov.cn/sps/s7890/202501/7b22c4b629b74a0584abcdd482debc56.shtml
解读《关于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1号)
http://www.nhc.gov.cn/sps/s3586/202501/1a872b4b494a406e862643d738bd69f4.shtml
【标签标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保健食品外包装保健功能标识
咨询内容:2023版保健食品功能24中更新后,对于之前申请的批文,① 生产的产品保健功能批文是否需要更新;② 之前保健功能和23版保健功能 ,是否需要过渡,还是新旧共存; 举个例子: 2014年申请的批文,(左旋类产品,批文中 保健功能:减肥), 2024年生产的时候,外包装标识--保健功能:减肥; 这个是否合规? 2023版功能修订后:有利于控制体内脂肪;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2023年8月发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对保健功能已列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产品,公告发布之日起,设定5年过渡期,规范注册和备案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对于已批准注册产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可单独提出保健功能名称变更注册,也可在办理其他变更、延续注册等申请事项时转换原保健功能声称。”您所咨询的情形,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过渡期至2028年8月。
https://amr.gd.gov.cn/hdjlpt/detail?pid=3079950&via=pc
【生产经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湖南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湖南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保障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反馈日期为3月10日。
https://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tzggx/202502/t20250210_33583972.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在产在售“双无”保健食品换证相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2024年第49号〕要求,为规范“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双无”)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完善注册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做好我区“双无”保健食品的换证工作。
https://news.foodmate.net/2025/02/709180.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生〔2025〕58号)
重点检查范围为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要点为: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投料使用、产品检验和标签标识等列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https://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666/post_4666860.html#295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指南》根据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册实践等情况,基于科学共识和不重复提交已有材料为原则,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导优化内容:产品配方设计材料、生产工艺材料、产品研发中稳定性材料、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要求、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情形。若申请人已有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批准注册、且生产工艺基本一致的,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5/art_14aabaf6cf774eeba2389aa0984286b6.html
一图读懂 | 《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https://www.samr.gov.cn/xw/tp/art/2025/art_5f91af96930d4eef9495e29b2cda7724.html
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进口西洋参可否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咨询内容: 西洋参2023年11月已被纳入药食同源目录,原按中药材资质进口的西洋参,可否作为食品原料按食品标准(如企业标准代用茶)生产成食品?
答复内容: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https://amr.gd.gov.cn/hdjlpt/detail?pid=3084534&via=pc
【市场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142d79c3d24d42b4a2334520b6093864.html
一图读懂 | 看两个《清单》→了解12种 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
https://www.samr.gov.cn/xw/tp/art/2025/art_a42b414705bc4f4aa632de953a11b4bf.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适用国家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答复
1. 提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文中有“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表述。那么当基层适用该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没收非法产品?还是说只需要监督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适用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要监督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召回,并依法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ndex?zj=aaf3f10c9fd541f191caa13ccbce57f6
2. 提问: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为生产商是否符合这里面的食品经营环节,是否符合该条件?请贵司给予解答。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经营不符合gb7718和28050”的免罚条件明确规定仅限于食品经营环节,不包括食品生产者。
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ndex?zj=9c0d7bb78e094ecfb5f873baeb92e3fe
3. 提问: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ndex?zj=32ecc6c487154b38b6ac552e211da6a0
4. 提问:我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现如今我们有办理中的案件,起因是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由于被抽检的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索证索票齐全,供货商为我们当地的一家食品销售单位,我们向该供货商进行追溯,而该供货商无法提供再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也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购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询问笔录时口述其是从另一家食品销售单位购进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里执法人员认为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做到如实说明来源,所以打算对其进行处罚。但局里的审核机构认为该供货商既然能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一家销售单位,便应认定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的条件,应当对其免于处罚。在这一点上,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和局里审核机构存在不同看法,现请教总局领导,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该如何判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1.“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 当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符合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 2.从规定起草者的角度分析。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要求旨在实现食用农产品追溯。虽然大多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非因经营者主观过错导致,其也应留存真实的进货票据,哪怕是一张销售小票或手写小票。如果农产品经营者均可向上家索要真实销售票据,市场监管在农产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将显著增强。这也能从侧面传导压力,推动农业种养殖环节合格率的提升。 3.关于进货来源真实性的认定。 若仅依据相对人的口供提及进货来源,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则不能认定该相对人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销售单位予以认可,否则不能采信。 4.对审核机构的提醒。 若在上游未认可口供内容的情况下,审核机构仍认定相对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这表明审核机构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操作中把控过松。这可能导致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混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无法追溯,且与种养殖环节责任界限模糊。总局已明确列举了所有免责条件,应当逐一提供证据证明,执法需谨慎。
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ndex?zj=556cf45bec324f3e8a3fd8a813a807c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同向发力,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eba12b8601b64f45a73b10419b41ec4c.html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含嘧啶酮苯基类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的通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宣称“壮阳”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根据工作需要,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含嘧啶酮苯基类的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进行了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我们认定:食品中的TPN171等含嘧啶酮苯基类的磷酸二酯酶 5抑制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了方便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案件,现将认定意见印发,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71dbea09aa5f446c9dd72a0f9a4c7d4c.html
二、食品标准
【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调整文件名称,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d1a461c1d84a4809808ea089a2703a6d.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3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本次征求意见增加内容为:“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修改内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64b7ef97ec284cb78d283e9a5f6880a0.html
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由 TC466(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 主要起草单位 中轻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04-08。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02DD9E1EB7E6A80DE06397BE0A0A9C1A
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由 TC466(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 主要起草单位 中轻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04-08。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02DD9E1EB7EFA80DE06397BE0A0A9C1A
【标准发布】
《保健食品原料保健功能声称科学证据 评价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发布
该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的科学依据,科学证据评价基本原则、文献收集方法、评价程序以及证据强度、推荐建议等内容,明确非人群研究文献不能作为证据评价,应使用高质量人群研究文献证据评价,推动保健功能声称评价科学证据强度(ABCD)等级化。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88c957c0074541ad86395a2b8462e490.html
一图读懂 | 《保健食品原料保健功能声称 科学证据评价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发布
https://www.samr.gov.cn/xw/tp/art/2025/art_dc00c9ecad134adeb3cdc426d6f05dcb.html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发布《葡萄糖饮料》等18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发布《葡萄糖饮料》等18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https://www.ttbz.org.cn/Home/Show/96224
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关于批准发布《金银花中12种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宁化测协发字(2025)04号)
我协会对《金银花中12种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枸杞中15种真菌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项团体标准进行了评审,已经通过了专家审查,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https://www.ttbz.org.cn/Home/Show/96271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关于批准《中医体质健康饮食指南》等十五项团体标准发布的公告(【2025】中科促标字第0100号)
根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医体质健康饮食指南》等十五项团体标准已经完成立项、编制起草、征求意见、评审、修改、审查、批准及备案等标准制定流程,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正式发布。
https://www.ttbz.org.cn/Home/Show/96628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批准发布《猴头菇饼干》团体标准的公告(中焙糖协【2025】1号)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批准发布《猴头菇饼干》团体标准的公告
http://www.china-bakery.com.cn/law/regulation/2025-02-13/7591.html
三、国外政策法规
澳新发布《食品标准法典》第235号修正案
2025年2月20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通过官方公报发布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235号修正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附表:附表29 特殊用途食品。(2)适用范围:A1300-批准在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使用维生素K2作为维生素K的允许形式。
https://sps.gdtbt.org.cn/noteshow-486933.html
澳新拟批准3-岩藻糖基乳糖用于婴儿配方产品
2025年2月11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就A1324申请由转基因大肠杆菌K-12菌株生产的3-岩藻糖基乳糖(3-FL)用于婴儿配方产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发布行政评估报告。此次申请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chedule26和Schedule29,允许在婴配产品中自愿添加3-FL,最大使用量为2.0g/L(相当于80mg/100kJ)。 3-FL是母乳中含量最为丰富的10种母乳低聚糖(HMOs)之一,是2'-岩藻糖基乳糖(2'-FL)的一种简单结构异构体,同样属于岩藻糖基化的母乳低聚糖结构类别。在婴配产品中添加人工合成的3-FL,可以使婴配产品在成分上更接近母乳,为无法完全母乳喂养的婴儿提供更接近天然母乳的营养支持。这与《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婴配产品部长级政策指南》中的规定相符。 目前,3-FL在中国和加拿大不允许应用于婴配产品中,但是在欧盟、美国和新加坡被批准应用于婴配产品(具体限量见下表)。
https://sps.gdtbt.org.cn/noteshow-496938.html
四、保健品批件决定书收集汇总
2025年2月发布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3次,涉及产品共197个,具体信息详见下表。